標題 |
轉知「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業經本府於113年10月7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130278971號令修正公布 |
訊息分類 |
學務組 |
公告單位 |
學務組長 朱麗羽 |
日期起迄 |
2024-10-24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4 14:30:16 |
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本府113年10月21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130299442號函辦理。 |
二、 |
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業於113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倘業者有自治條例第19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之情形,本府得於業者之營業處所揭示消費警訊公告30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對於本府張貼之公告亦不得撕毀、移置、遮蔽或有其他類此之行為致一般人無法辨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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