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溯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案,請查照。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黃上芳
日期起迄 2026-02-05 10:10~2026-12-31 10:10 更新時間: 2026-02-05 10:38:35
訊息內容

有關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說明如下:

  1. 本表所稱年滿40歲以上或未滿40歲,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符合資格者。
  2. 年滿40歲以上編制內教職員每二年一次,每次補助4500元;代理教師每二年一次,每次補助3500元。
  3. 給假規定:
    1. )本表補助對象於補助當年度前往受檢,學校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健康檢查實施流程之必要性,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二日;其於非補助年度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亦同。但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學校得依職務異動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
    2. )本表補助對象以外之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
    3. )參加健康檢查者應辦妥請假手續方得前往受檢,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且課務應自理
  4. 本表健康檢查費用應以醫療機構開立之憑證實報實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