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宣導「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教師廉政倫理規範」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9-06 00:00~2024-09-30 23:50 更新時間: 2024-09-06 15:20:37
訊息內容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3年9月4日中市教政字第1130076192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檢附來函影本及其附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