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本校退休人員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後,後續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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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文雅公告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2-11 08:50~2026-09-30 08:50 更新時間: 2026-02-11 08:54:33 |
| 訊息內容 |
一、查旨揭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條例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條例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同條例第67條規定,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5%,應依成長率調整,或至少每4年應予檢討,適當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不予調整。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條例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二、基於合法合憲原則,請各機關(構)學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三、據上,本案因教育部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為維護退休人員權益,請學校暫依本府原審定之計算單(重審單)金額核發退休金;俟教育部系統調整完竣並通知後,再行配合辦理重審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