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為使各級學校瞭解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該署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
訊息分類 轉知學生家長
公告單位 生教組長
日期起迄 2025-08-15 00:00~2026-06-30 23:50 更新時間: 2025-08-15 14:22:11
訊息內容

為使各級學校瞭解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制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該署學生事務資訊暨活動網站建置「學生申訴及再申訴專區」

國民教育法 學生申訴相關條文

第 45 條
1.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
2.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
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
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
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及其法定
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3.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
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
之日期為準。

(網址:https://friendlycampus.k12ea.gov.tw/StudentAffairs/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