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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199號函辦理。 二、為推動雙語教育政策,提升在職教師雙語教學知能,教育部持續規劃開設113年「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本市具國小合格教師證書且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國民小學教師,並優先薦送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推薦順位如下: (一)第一順位: 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稱國教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第二順位: 參與本市推動雙語教學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三)第三順位:參與本市推動雙語教學計畫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三、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以就近開班為原則,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一) 第一階段(實體課程,54小時):113年7至8月。 (二) 第二階段(線上課程,36小時):113年9至12月。 (三) 第三階段(實體課程,18小時):114年1至2月。 (四) 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6小時):114年7至8月。 四、參與旨揭學分班國民小學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一)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二)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6年9月30日前)取得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五、為充實學校雙語師資,請各校務必審慎評估教師參訓需求(預計申請本市113學年度推動雙語教學計畫且尚無雙語師資之學校務請薦派教師參與),並請於113年2月23日(星期五)前填報,俾利彙整,各順位不限填報人數,由本局彙整後,依學校推動雙語教學現況排定推薦序位,本調查表請所有學校均需填報,該順位無推薦人員者請填0。 六、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所分配之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做為聯繫報名相關事宜使用,併請就表內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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