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是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
|---|---|
|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事務組長 鄧安琪 |
| 日期起迄 | 2026-01-16 14:50~2026-02-16 14:50 更新時間: 2026-01-16 15:00:10 |
| 訊息內容 |
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是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 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97年9月17日經標二字第09720009780號公告「手提燈籠」為應施檢驗商品,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該商品是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件),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予消費者。 請參照附件 387040000E_1150004523_print.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