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修正「臺中市優良教育人員選拔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說明: 一、 依據本市114年優良教育行政人員評選會議決議辦理。二、 檢送旨案第四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三、 敬請本府法制局協助上傳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