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規定,就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其中遴聘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學者專家之範圍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呂書榮
日期起迄 2026-01-12 12:30~2026-01-19 12:30
訊息內容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5條規定,就各機關應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其中遴聘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學者專家之範圍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5年1月2日公護字第1149060048號函辦理。
二、 考量各機關(構)學校部分現職人員,具有職業安全衛生(含職場霸凌防治)相關專業學識或專門技術,為適度擴大專業人力運用,並因應機關實際用人需要,於不影響職場霸凌案件調查及實施各項安全衛生防護抽查之客觀性與公正性之前提下,保訓會依前開函釋規定特定類別之現職人員,得以學者專家身分擔任其他機關之安全及衛生防護委員會委員。
三、 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一份,請各機關務必詳閱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