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呂書榮
日期起迄 2026-01-12 12:20~2026-01-19 12:20 更新時間: 2026-01-12 12:20:04
訊息內容

主旨: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請查照。
說明: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