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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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呂書榮 |
| 日期起迄 | 2026-01-12 12:20~2026-01-19 12:20 更新時間: 2026-01-12 12:20:04 |
| 訊息內容 |
主旨: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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