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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114年7月28日「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決議等案,請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下稱各校)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本府114年10月17日、114年9月17日府授人力字第1140311955、1140247012號函暨教育部114年10月16日、114年9月19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107542A、1140085902A號函辦理,併附本府及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旨案係本府及教育部函轉陸委會114年7月28日「研商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會議決議,並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建置「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專區(https://www.mac. gov.tw),請各校協助宣導。 三、 另「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下稱新版範圍表)及「擬任 (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下稱新版具結書)亦均修正,爰請各校確實轉達同仁知悉,自115年1月1日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正式施行後,應依新版範圍表及新版具結書辦理查核。 四、 又教育部配合陸委會114年7月28日會議決議,訂定「教育部主管法令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作業說明」(下稱教育部查核作業說明),爰請各校按教育部查核作業說明辦理常態化、制度化查核作業事宜。 五、 綜上,茲分別摘述說明如下: (一) 查核時程:軍公教人員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訂於1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每半年為期,分別於各該年度之5月31日以前、11月30日以前,作為實施督考期程。 (二) 查核機制: 1、 查核對象: (1) 教育人員類別包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等21類專任人員以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遴用且未辦理銓敘審定之編制內舊制職員等(請詳閱「教育部查核作業說明」)。 (2) 各校職員、聘僱人員、技工(友)、駕駛、約用人員、業務助理、行政助理及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等進用之各類人員。 2、 執行方式:採「具結」作為查核方式,並於人員初任或職務異動時辦理查核作業。查核時點及不配合查核之處置建議與效果,請分別詳閱「新版範圍表」及「教育部查核作業說明」。 六、 已完成專案查核之人員,於115年1月1日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正式施行後,除有職務異動情形外,原則無須重複辦理查核。另專案查核(本局114年5月2日中市教人字第11400401149號函諒達)階段未具結人員部分,請各校配合先行列管追蹤並儘速完成查核;又各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於上開人員未完成查核前,應提出強化相關風險管控之具體作為,隨時追蹤管考,並由廉政署統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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