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函以,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下稱發展條例)第21條發給久任獎金,得否由教師自行決定採計偏遠地區久任獎金服務年資之起算點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2月2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0105040號函辦理。 二、 查發展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給予鼓勵久任之獎金及其他獎勵措施;獎金發給之對象、類別、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三、 次查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下稱發給辦法)第3條附表十規定略以,教師於同一學校連續實際服務滿8年及11年,且表現優良者,分別給與第1次及第2次久任之獎金,教師表現優良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最近6年內有4年,除晉本薪或年功薪1級外,並給與1個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2個月薪給總額之1次獎金,且不得有任何1年留支原薪。 (二) 未曾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三) 未曾受申誡以上之懲戒。 (四) 未有違法處罰學生或不當管教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未有違法處罰學生情節輕微或不當管教學生經令其改善仍未改善。 四、 綜上,自發展條例施行(106年12月8日)後,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之年資,符合上開發給辦法規定者,即發給久任獎金,惟該服務年資之起算時點得由教師自行決定(舉例:某師107年8月1日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自偏遠地區學校超額介聘至極偏遠地區學校,該師得選擇自106年12月8日起算服務年資,以偏遠地區學校及極偏遠地區學校之分級按比例計算久任獎金,亦得選擇自107年8月1日起算服務年資,且符合上開發給辦法規定時,以極偏遠地區學校之等級發給久任獎金)。 五、 檢附國教署副本原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