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工程人員待遇支給事宜一案,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呂書榮
日期起迄 2024-08-28 00:00~2024-09-04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28 13:37:14
訊息內容

主旨: 有關工程人員待遇支給事宜一案,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3年7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215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核示事項:
(一) 專業加給: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
(二) 留任獎金:
   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屆滿1、3、5年者,自第2、4、6年起,各機關於3萬元、4萬5,000元、6萬元範圍內,視留任之實際需要,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
(三) 工程獎金:
   每人每年度提撥上限提高至5萬5千元;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發給限額提高至16萬元。
三、 113年度專業加給調增經費,中央將予以協助,114及以後年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
四、 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業經本府備查工程績效獎金目標管理實施計畫之機關,請依行政院修正工程獎金核示事項,據以修正機關計畫之依據、提撥上限及每人每年發給限額,毋須再行報府備查。
五、 檢附前開函影本、「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及修正「工程獎金支給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