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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工程人員待遇支給事宜一案,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13年7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215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核示事項: (一) 專業加給: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以下簡稱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以下同)3,000元。 (二) 留任獎金: 表(七)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單位)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屆滿1、3、5年者,自第2、4、6年起,各機關於3萬元、4萬5,000元、6萬元範圍內,視留任之實際需要,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 (三) 工程獎金: 每人每年度提撥上限提高至5萬5千元;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發給限額提高至16萬元。 三、 113年度專業加給調增經費,中央將予以協助,114及以後年度,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 四、 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業經本府備查工程績效獎金目標管理實施計畫之機關,請依行政院修正工程獎金核示事項,據以修正機關計畫之依據、提撥上限及每人每年發給限額,毋須再行報府備查。 五、 檢附前開函影本、「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及修正「工程獎金支給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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