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身心障礙情況符合法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及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說明
訊息分類 輔導室
公告單位 學輔主任 吳美蘭
日期起迄 2021-03-05 00:00~2021-03-12 23:50 更新時間: 2021-03-05 14:16:21
訊息內容
主旨: 轉知社會局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14條規定,身心障礙情況符合法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免重新鑑定者,及執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台中市政府社會局110年2月24日中市社障字第1100023196號函辦理。
二、 因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於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若其障礙情況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基準,或於101年7月11日前持有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配合前開法令修正,本府針對符合資格者陸續換發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
三、 如對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身心障礙證明有疑慮者,可洽本府社會局:陽明區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2228-9111轉38711;東興區身心障礙評估中心04-2475-2616、2475-4434、2475-1695。
四、 檢附無註記效期身心障礙證明圖檔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