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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量管制措施 一、 進行資格審查作業 1. 由 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 2. 依國小 提供名冊 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 3. 學生 資格審查重點 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 為 入學分發 報到之通知對象。 4. 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 或其監護人 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 「戶口名簿 含記事欄 」及「房屋所有權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 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居住之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 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 資格審查 入學順位 通知 報到 至額滿為止。 (1) 第一順位:第一順位: a、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或法定監護人人))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持有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無自有住宅,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住宅,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 c、 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福科國中,繳交「兄姐與新生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福科國中,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 第二順位: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第二順位: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無自有住宅,檢具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文件((水電費、電話費、水電費、電話費、信用卡…等帳單、收據、通知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為學生直信用卡…等帳單、收據、通知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為學生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名簿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且相關文件住址與戶口名簿住址與戶口住址與戶口名簿相同名簿相同))者。者。於尚未額滿時,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於尚未額滿時,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 (3) 第三順位:設籍於學區內,合於下列條件者,但無法提出有力第三順位:設籍於學區內,合於下列條件者,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籍先後排序入學。 6. 若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順位及學生學生遷入遷入學學區內最後區內最後設籍設籍日日先後順序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7. 依學生依學生順位及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先後順序排序,排序,滿滿額人額人數後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數後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佈錄取而未報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佈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到之學生,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備取備取順順位位遞補遞補。。 8. 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二、 進行進行轉介轉介作業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實施要點第四四條辦理條辦理轉介轉介作業作業。。 1. 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住,應即勸導辦理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 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報單,通報戶政事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 3. 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等情形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等情形後,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後,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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