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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 二、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中市教中字第 1140098983 號函。 貳、學區範圍
| 里名 |
鄰別 |
| 永隆里 |
全部 |
| 樹王里 |
全部 |
| 新里里 |
11、12、13、17、26、27、28 鄰 |
參、總量管制措施要點 一、進行資格審查 1、公告本校「總量管制措施」,發函通知本校學區所屬各國小及全市小學。 2、依各國小提供新生名冊寄發新生入學審查通知。 3、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為入學分發報到之通知對 象。 4、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戶口名簿(含 記事欄)」及「房屋所有權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上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 本及影本進行審查,正本於驗畢後歸還,影本由學校留存。 5、經本校審查通過之學生發予入學通知,新生持入學通知單,到校辦理報到手續,如逾 期未辦理報到,視同放棄入學。 6、新生分發入學作業,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 (1)第一順位: a、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房屋所有權 狀、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者。 b、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檢具法院公證之 租賃契約。 (2)第二順位: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亦無法檢具法院 公證之租賃契約,且兄姐目前就讀爽文國中七、八年級,繳交「兄姐與新生同一 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第三順位: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無自有住宅,亦無法檢具法院 公證之租賃契約,於尚未額滿時,則依學生之設籍日期先後排序入學。 7、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則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內最後設籍日 先後順序排序,發放報到通知。 8、依學生順位及學生遷入學區戶籍最後設籍日先後順序排序,滿額人數後之學生將列 2 備取順位。入學報到截止後,如有公布錄取而未報到之學生,經學校勸導確認後, 仍未報到之缺額,得依備取順位遞補。 9、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報到作業,視同放棄入學。 二、進行轉介作業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四條辦理轉 介作業。 1、學校進行家庭訪問,如發現已遷居學區外、空戶或學生未實際居住,應即勸導辦理 戶籍遷移或轉往居住地之校就讀。 2、協調警察機關於戶口查察時,發現虛報遷入時,即填報戶口查察通報單,通報戶政事 務所處理,以避免未實際居住及寄居等情形。 3、入學新生由學校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經排除寄居後,其餘由原校協調免遷 戶籍轉介至鄰近之學校就讀,被轉介之學校如未滿額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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