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會辦理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作業要點辦理。二、 旨揭獎勵作業要點重點說明如下:(一) 獎勵對象:設籍臺中市滿4個月以上,並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二) 獎勵金額核發(同一等級限申請一次):1、 初級: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2、 中級:2,000元。3、 中高級:5,000元。4、 高級:1萬元。5、 優級:1萬5,000元。(三) 申請期限:申請人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寄發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日起至本(115)年12月1日止,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本會提出申請。(四) 申請文件:1、 申請書。2、 最近4個月內之戶籍謄本。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4、 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5、 領據。6、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