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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研編之「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將納入本校教職員工聘約之附錄,請參閱。 |
|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3-18 00:00~2035-03-25 23:50
更新時間: 2025-06-06 14:10:41 |
|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46000464A號函辦理暨本局113年5月30日中市教學字第1130046321號函(諒達)。 |
| 二、 |
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2191號函略以,請國教署綜整研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之指引,督導所轄學校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另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應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
| 三、 |
為維護校園安全,請依教育部函文,將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納入學校教職員工聘約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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