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主旨: |
有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實務執行方式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2962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第1項)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2項)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1年至4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第5項)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1項第1款至第12款及第2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三、 |
復查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第96條第1項規定:「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 事項︰……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 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又行政處分之內容應具明確 性,除其處分性質、處分機關及規制對象應具體明確之 外,規制內容及法律效果亦應明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 判字第481號判決參照)。 |
四、 |
綜上,各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 項第1款至第12款或第13款且情節重大辦理教育人員解聘事 宜,行政處分應具體記載渠等解聘且不得為教育人員;依 同條第1項第13款非屬情節重大,而依第2項規定議決1年至 4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者,應明確記載管制年限,以符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