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教育部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領有中共「定居證」或「居民身分證」,詳如說明,請查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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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5-05-19 00:00~2027-10-26 23:50 更新時間: 2025-06-05 09:40:53 |
| 訊息內容 |
一、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略以,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114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如附件)略以,兩岸條例第26條之「設有戶籍」與上開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應作相同解釋;又陸委會就上開條文所為之函釋,均應溯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