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0條第6項規定執行程序指引
訊息分類 學輔處
公告單位 學輔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7-25 00:00~2024-08-0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7-25 20:58:54
訊息內容

1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7月11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3074號函
辦理。
二、旨揭規定經113年3月6日修正發布:「第4項議處決定前,
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限期
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
應作成紀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
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
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有書
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陳述意
見。」
三、請依旨揭程序指引辦理,以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調查
處理正當程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