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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任「國小正式教師」,如有〝未曾提敘之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職前年資〞,得辦理改敘: ((1)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府授教人字第1140293926號函暨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辦理。 (2)年資合併計算方式:幼兒園代理教師係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之規定進用,中小學代理教師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爰前開二者適用法源不同。是以,幼兒園代理教師與中小學代理教師為不同身分類別,不得合併計算。 (3)倘本校國小正式教師具前開年資,期間以3個月為敘薪最小採計單位,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4)符合資格之國小正式教師,請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前檢附該代理年資之聘書、敘薪通知書、離職證明書,向本室申請辦理改敘,並自文件備妥之申請日生效。
二、現任正式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師資培育法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1)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9月26日府授教人字第1140296230號函暨教育部114年9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206號函辦理。 (2)現任國小正式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3)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4)倘有符合情形,請於114年10月15日(星期三)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教師證書、該段偏遠代理年資聘書、敘薪通知書、離職證明書),得依函改敘,並自114年9月26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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