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差額期間,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之簡任非主管人員,其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毋須列為差額併銷內涵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兼任人事 林孟琪
日期起迄 2019-09-10 00:00~2019-09-17 23:50 更新時間: 2019-09-10 09:41:52
訊息內容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108年9月3日部銓二字第1084843383號函辦理。
二、銓敘部為適度保障因組織調整等事由致俸給減損人員之權益,有關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差額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或經機關首長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時,其加給支給及差額併銷之作法如下:(一)補足差額人員嗣後經權責機關核派兼任主管職務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其補差額期間之俸給總額【指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如高於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前1日按其原任職務官職等級支領之俸給總額【指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應支給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並暫停發給差額;反之則係發給差額,不得支領兼任主管職務加給。另支給兼任主管職務加給者,嗣後再免兼主管職務時,其支領之兼任主管職務加給毋須納入差額併銷之內涵。
(二)補足差額之簡任非主管人員嗣後經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其補差額期間之俸給總額【指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如高於配合機關組織調整前1日按其原任職務官職等級支領之俸給總額【指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計數額】,應支給職務加給,並暫停發給差額;反之則係發給差額,不得支領職務加給。另支給職務加給者,嗣後未再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時,其支領之職務加給毋須納入差額併銷之內涵。
(三)另於前開暫停發給差額期間,其原補足之差額,仍應隨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年度考績晉級或升等之待遇調整而併銷。
(四)至銓敘部102年10月18日部銓二字第1023775294號函、同年12月25日部銓二字第1023795749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次該部函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又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性,該部對於通函時仍依加給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差額人員,其仍在兼任主管職務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或嗣後兼任主管職務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以及通函後始依該辦法補足差額者,始有該函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