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一案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02 10:20~2026-01-31 16:00 更新時間: 2026-01-02 10: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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