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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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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1-24 14:50
~
2025-12-31 16:00
更新時間: 2025-11-24 14:54:44
訊息內容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曾任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106年5月26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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