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內容 |
主旨: |
轉知修正後「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辦理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獎勵金要點」及宣導圖卡各1份,如說明,請查照。 |
一、 |
依據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稱本府原民會)113年12月11日中市原文字第1130013275號函辦理。 |
二、 |
本府原民會為傳承原住民族文化並振興原住民族語言,於110年8月12日訂定旨揭獎勵金要點,以鼓勵本市市民積極學習原住民族語言。 |
三、 |
本次修正新增初級認證獎勵金並調升中級、優級獎勵金,且已獲原住民族委員會中高級以上族語認證獎勵者,仍可申請本市獎勵,說明如下: |
(一) |
獎勵對象:設籍臺中市4個月,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
(三) |
另113年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相關訊息及附件資料請至本府原民會網站查詢(https://www.ipd.taichung.gov.tw/12619/Lpsimpl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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