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國民小學113年度進用行政助理 1 名甄選簡章
訊息分類 學校公告
公告單位 總務主任 邱明雄
日期起迄 2024-08-23 00:00~2024-08-28 23:50 更新時間: 2024-08-23 19:55:45
訊息內容

 

臺中市霧峰區四德國民小學113年度進用行政助理甄選簡章(簡要)

  • 甄選資格

 (一)基本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體能狀況良好,且能勝任學校簡易設備修繕、校園環境整理、園藝及臨時交辦事項等工作者。

2.男女均可,惟男性須檢附役畢或無需服兵役證明。

3.品行端正、操守廉潔、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4.具應對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5.具園藝、木工、水電維護等各項修繕專長尤佳。

 (二)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參與甄試,若經甄試錄取後發現下列情事者,取消錄用資格:

1.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2.曾服公職,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6.有妨害風化、性侵害犯罪事實或犯罪前科者。

7.有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8.患有精神官能方面之疾病者。

9.嗜酒及服用麻醉性藥物之惡習者。

  • 甄選名額: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
  • 工作時間: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以40小時計,如需配合學校作息及需求,適時調整時,依《勞動基準法》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每週有二日之休息,其中星期日為例假日,星期六為休息日。如因特殊情況,得隨時配合學校需要調整之。
  • 中央機關規定應放之假日及特別休假依勞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工作內容:
  • 簡易水電技術性維護與修繕、教室桌椅櫥櫃木工修繕。
  • 學校各項設備之簡易修繕、基本保養維護。
  • 校園花草樹木綠美化之修剪維護整理。
  • 校園安全工作及校舍安全之巡查維護。
  • 外出辦理郵匯業務及簡易採購事務。
  • 協助學校行政、教師教學之人力支援。
  • 學校各項活動支援、場地佈置。
  • 影印資料、傳遞文件。
  • 公務郵件寄送及各項會議處理事項。
  • 消耗品申請及管理、分發及整理各項物品(資料)。
  • 校園、行政及辦公處所環境整潔。
  •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待遇:每月薪資約新臺幣27,976元(年終1.5個月),並依據臺中市政府最新規定辦理。
  • 報名:(免報名費)
  • 簡章及報名表:請直接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學校公告」訊息、本校網站(http://www.sdes.tc.edu.tw/)校務布告欄「學校公告」下載相關表件。
  • 報名時間:113年8月27日(星期二)上午8時至12時。(逾時不予受理)
  • 報名地點:臺中市霧峰區四德國民小學總務處(地址: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504號、電話︰04-23393374#630)

(四)報名手續:檢具下列證件正本(驗畢歸還)及影本一份,以A4格式依序裝訂成冊,親送本校總務處(需親自報名,委託報名及通訊報名者皆不予受理。)

1.報名表(請務必詳實填寫、簽章,並貼上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汽車或機車駕照影本。

5.切結書。

6.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7.退伍令影本(無則免附)

8.專業證照或相關檢定合格證明文件影本。(無者免附)

  • 甄選方式:

分面試(70%)與實務操作(30%-影印機操作、卡紙故障排除或其它)兩項成績予以評分,依成績排列錄取乙名,備取若干名 (成績未達80分不予錄取)。

  • 甄選時間和地點: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備查驗,並依報名順序為面試次序。

 (一)甄選日期:113年8月28日(星期三) 上午9時15分報到,9時30分起開始甄選。

 (二)地點:面試於本校3樓校史室。實務操作另行安排。

  • 錄取及報到:

 (一)放榜:

1.錄取人員名單將於113年8月29日(星期四)17時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學校公告」及本校網站,並以電話通知當事人(依成績排列正取1名;備取若干名,出缺時依序遞補)。

 (二)報到:

1.錄取人員由本校總務處通知報到,逾時以棄權論並視為自動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2.錄取人員應於到職2週內繳交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之健康檢查表(含胸部X光檢查) 正本1份。

  • 附則:

(一)繳交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或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負全責。

(二)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