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教育局來函說明三及說明四如下,其餘事項請詳見附件:三、有有關參與國中教育會考之相關委員及試務工作人員,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辦理保密及迴避事宜;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四、對於有意願擔任115年國中教育會考監試人員、試務工作人員者,請先行確認無需迴避之情形,並逕洽各考場學校(如附件考場名單),並請擔任115年國中教育會考監試委員、試務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公假參加「試務工作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