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案
訊息分類 不分類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賴碧如
日期起迄 2025-09-23 08:10~2035-09-30 08:10 更新時間: 2025-09-23 08:29:49
訊息內容

一、轉知有關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詳如附件)。

(二)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二、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並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供參。

三、本案適用對象:本校公務員 (含兼行政職務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