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金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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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不分類 |
| 公告單位 | 特教組長 詹蔭禎 |
| 日期起迄 | 2025-09-02 00:00~2025-09-09 23:50 更新時間: 2025-09-02 18:11:14 |
| 訊息內容 |
請導師若有意為班上學生申請需求,請於9/10(三)前與特教組聯繫,填寫相關表格資料。 說明: 一、依據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獎補助辦法(如附件)辦理。 二、旨案獎補助對象、申請資格、獎助名額、獎助額度及獎助順序如下: (一) 獎補助對象:就讀於本市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之學生。 (二) 申請資格: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 (2) 上(113)學年度學業成績甲等或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 2、助學金申請條件:上(113)學年度學業成績丙等或6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並持有家境清寒相關證明者。 3、同時符合前2項資格者,應擇1項領取。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補助。已領取獎助學金者,同一教育階段3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三) 獎助名額及獎助額度: 1、獎學金:每學年15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2、助學金:每學年30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四) 申請學生超過前項之名額時,依下列順序獎補助: 1、獎學金: (1) 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獎者。 (2) 參加相關單位、校外(內)競賽獲獎表現優異者。 (3) 擔任班級幹部表現優異者。 (4) 上(113)學年度學業成績較高者。但成績相同時,以上學期平均成績與下學期平均成績相比較,進步分數較多者。 2、助學金: (1) 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2) 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3) 領有家境清寒證明者。 (4) 家庭經濟不佳,經學校老師證明者。 三、有關案內重要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請學校務必為每位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選擇1件最優異獎狀,1位學生上傳1件獎狀(國際級競賽將優先於全國級競賽,全國級競賽優先於縣市級競賽,且應以政府核定之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為優先)。 (二) 另未具競賽性質之獎狀,如榮譽獎、校內模範生獎狀、檢定合格證書、寒暑假作業表現優良、閱讀小學士等獎狀;或性質與成績單相似之獎狀,如進步獎、學習評量優異獎狀等,本局皆不予採認。請學校避免重複上傳前揭類型之獎狀。 (三) 有關獎狀性質及優先程度之認定標準,本局將於收件後進行審查及評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