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13年2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0410號函辦理。二、推薦對象: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三、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三)另最近3年內曾獲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
其餘事項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