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之投資禁止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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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校務公告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張淑娜 |
日期起迄 | 2023-10-17 00:00~2024-10-24 23:50 更新時間: 2023-10-17 15:17:33 |
訊息內容 |
一、依銓敘部112年10月6日部法一字第11256217411號令規定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第4項)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第5項)公務員就(到)職前已持有前項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應於就(到)職後3個月內全部轉讓或信託予信託業;就(到)職後因其他法律原因當然取得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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