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本市各校校長與編制內教師各項補休假期限以及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相關規定
訊息分類 校務公告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張淑娜
日期起迄 2023-03-20 00:00~2023-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3-03-21 09:13:01
訊息內容

自112年1月1日起公教人員(含代理教師)各類補休之期限延長為2年,另在本市各校間遷調或自外縣市公立學校調入本市各校者,其在原服務學校發生之各項補休,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學校續行補休。以上適用對象尚不包括適用勞基法人員(例如:工友、行政助理、教保員、廚工等)。詳見附件檔公文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