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有關本市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人數案,請學校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訊息分類 輔導室
公告單位 輔導室主任
日期起迄 2024-05-16 00:00~2024-07-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16 10:49:36
訊息內容
主旨: 有關本市11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酌減班級人數案,請學校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113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上述會議決議事項如下:
(一) 為維持教育品質,普通班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以3名為原則。
(二) 若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型態為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團體、機構)或該普通班實際學生人數低於20人(含),則不適用酌減班級人數之規定。
(三) 普通班每安置1名身心障礙學生,不分障礙類別、程度,該班級得酌減學生人數1名。但有特殊情形者,由鑑輔會決議酌減人數或提供其他服務。
(四) 若該名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評估需酌減就讀之普通班人數超過1人,除需先行檢核學校特殊教育資源提供情形外,並請導師或輔導人員填寫輔導計畫併同申請表件經特推會初審後,送鑑輔會審議,審查結果另案通知。
(五) 上述審查結果於該名身心障礙學生辦理重新鑑定或安置時,需另案申請重新評估其可酌減之普通班學生人數。
(六) 為保障安置普通班未接受資源班/巡輔班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接受之特殊教育服務品質,普通班導師每兩星期應確實建立該身心障礙學生之關懷/觀察紀錄。
(七) 經核定酌減班級人數2人(含)以上者,該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及相關紀錄等應納入本市個別化教育計畫督導對象。
(八) 學校班級數經核定後,學期中倘有身心障礙學生需轉入就讀時,該年級招生人數應以實際就讀學生數(不含酌減班級人數)計算,不得因酌減班級人數影響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
(九)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