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 (113)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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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日期起迄 | 2024-05-07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05-07 14:39:41 |
訊息內容 |
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按:現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二、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 自113/5/2至113/12/31止 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 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 ,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 三、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6,000元。 四、學年制人員於該段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即112學年度加倍補助後,113學年度自113/8/1起至113/12/31止亦得加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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