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解釋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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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人事室 |
| 公告單位 | 人事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6-01-12 00:20~2026-04-19 00:20 更新時間: 2026-01-12 00:24:46 |
| 訊息內容 |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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