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解釋令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1-12 00:20~2026-04-19 00:20 更新時間: 2026-01-12 00:24:46
訊息內容

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內政部。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