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與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合作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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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輔導處 |
| 公告單位 | 資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5-12-17 15:20~2026-07-31 15:20 更新時間: 2025-12-17 15:31:49 |
| 訊息內容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與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合作建議 一、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以下合稱教師)指導與協作: (一)教師與助理人員溝通時,應避免過度使用艱澀之專業術語,宜多使用實例具體說明;必要時可透過現場示範及演練,確保指令清晰傳達。 (二)當助理人員依教師指導及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內容執行服 務時,教師須主動觀察其工作情形,並適時給予專業引導及協助。 (三)主責人員應協助助理人員釐清其服務學生之角色及職責,並觀察班級教師與助理人員之合作情形,適時給予支持。 (四)任課教師應明確告知助理人員協助重點及學生所需之支持策略,共同研商課程中需助理人員協助之事項,指導助理人員調整服務之措施,必要時進行示範;針對需助理人員協助學生之個別活動,應持續關心並掌握學生之參與情形。 二、助理人員職責與倫理: (一)助理人員應主動掌握學生學習情形與生活適應現況,釐清工作項目及協助策略,並接受教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如:物理治療師)之指導與協助。 (二)執行工作若遇到困難,應主動與任課教師或主責人員提出討論,尋求解決方案。 (三)若執行工作時,與課堂任課教師之指令或認知有所出入,課堂中應優先尊重任課教師當下之處置,待課後再向教師或主責人員釐清確認,以維護教學秩序。 (四)助理人員對服務方式有不同見解時,應先轉知主責人員,透過團隊討論方式決定一致性作法後實施,避免因個人偏好或經驗逕行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五)助理人員依IEP教育目標及教師指導執行服務,若觀察到學生有調整服務之需求,可提出與教師討論。 (六)助理人員應尊重並配合學校專業團隊討論定案之工作任務、服務方式與專業建議,落實團隊合作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