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24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3855號函辦理。 |
| (一) |
薦送資格對象:具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且為國小教育階段或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組,並任職於中小學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
| (二) |
修習課程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教師於修畢課程後,於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證書註記修習之需求次專長。 |
| (三) |
開班時間及費用:教育部將視需求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114年暑假或適宜時間開辦,開班費用由教育部支應,學員無須支付學分費。 |
| (四) |
教育部於確定開班學校後,依招生數及需求分配名額,後續由各開班學校通知錄取之教師檢送相關資料報名,並於該校網站公告最後確認參加教師名單。 |
| 三、 |
請有薦送需求之學校於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下班前至本局局務調查表(調查表編號:15085)填報旨述調查表,並將局務調查表簽辦單逐級核章後回傳掃描檔至承辦人電子信箱(Email:e88228@taichung.gov.tw),無薦送需求之學校則免,逾期視為無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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