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業經台中市政府於113年10月7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130278971號令修正公布
訊息分類 一般公告事項
公告單位 訓育組長
日期起迄 2024-10-23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3 11:25:31
訊息內容

一、依據本府113年10月21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130299442號函辦理。

二、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業於113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倘業者有自治條例第19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之情形,本府得於業者之營業處所揭示消費警訊公告30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對於本府張貼之公告亦不得撕毀、移置、遮蔽或有其他類此之行為致一般人無法辨識。

三、檢送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