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業經台中市政府於113年10月7日以府授法規字第1130278971號令修正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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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一般公告事項 |
公告單位 | 訓育組長 |
日期起迄 | 2024-10-23 00:00~2024-12-3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23 11:25:31 |
訊息內容 |
一、依據本府113年10月21日府授法消保字第1130299442號函辦理。 二、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業於113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倘業者有自治條例第19條第4款規定之情事且情節重大,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之情形,本府得於業者之營業處所揭示消費警訊公告30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對於本府張貼之公告亦不得撕毀、移置、遮蔽或有其他類此之行為致一般人無法辨識。 三、檢送本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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