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據國際同濟會台灣總會中C區114年6月26日(114)同濟中C愛字第1140626047號函辦理。 |
| 二、 |
該基金會為扶助清寒弱勢兒童,設立「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以資助本市國小清寒學生獎學金,特辦理旨揭活動。 |
| 三、 |
本計畫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國民小學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
| (一) |
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
| (二) |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
| 四、 |
本獎學金成績之標準如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80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
| 五、 |
依本計畫申請獎助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由學校審核,資料留存備查) |
| (三) |
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
| (一) |
申請期限於即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星期五)止,由各校自行審核,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其優先順序依平均成績高低排序,平均成績相同者依第參點(一)規定排序。 |
| (二) |
申請本獎學金者通過,由學校直接開立獲獎助學生之印領清冊及學校收據寄崇倫國中,據以撥款並由學校轉發。 |
| (三) |
本奬學金受獎學生如申請資料與事實不符,經查證屬實者,應繳還其已具領獎學金。 |
| 八、 |
為利辦理獎學金發放作業,請學校務於114年9月19日(星期五)前檢齊下列表件,郵寄市立崇倫國中學務處體育組長彙辦,地址:40243臺中市南區忠明南路653號,信封上請註明「114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 |
| (一) |
領據1張:請依附件格式開立領據,另各欄位請務必詳填並逐級核章。 |
| (二) |
學生印領清冊、收支結算表:以上表件各欄位請務必詳填並逐級核章。 |
| 九、 |
本案委由市立崇倫國中撥付獎助學金,屆時請代為轉發予獲獎學生,如有疑問,請致電該校:04-23712324-724魏老師。 |
| 十、 |
檢附旨揭實施辦法、申請表、領據空白格式、學生印領清册及收支結算表各1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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