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教育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1份
訊息分類 人事室
公告單位 兼任人事 陳愛真
日期起迄 2024-10-24 00:00~2025-10-24 00:00 更新時間: 2024-10-24 10:11:15
訊息內容

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5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84812A號令,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
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等級相當及服務成績優良之公立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專職族語老師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
第四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
薪級。其等級相當之對照及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比照教師
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條第一
項第十一款所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園契約
進用教保員之認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