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轉知:有關本市113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任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申請作業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訊息分類 |
學輔處 |
公告單位 |
訓育組長 陳貴冠 |
日期起迄 |
2024-04-19 00:00~2024-04-26 23:50
更新時間: 2024-04-19 16:15:04 |
訊息內容 |
一、 |
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0條暨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
二、 |
查國民體育法第15條第3項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學校設體育班者,每校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一人;其每年級均設體育班二班以上者,至少置專任運動教練二人。 |
三、 |
次查國民體育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各級學校未設體育班者,得遴選專任運動教練,從事運動訓練或比賽指導工作。 |
四、 |
另有關體育班師資員額部分,依前開設立辦法第10條規定,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內含於學校員額編制內,非採外加方式辦理,故各校未經本局同意,不得將員額挪為他用。 |
五、 |
綜上,請有意申請聘任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之學校,依實際狀況評估並經校內教練評審委員會(未設立者改以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後,於113年5月3日(星期五)前檢送申請計畫1式6份至局審辦(免備文),並請於信封上註明「113學年度聘任編制內專任運動教練申請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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