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主旨: |
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是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及中文標示一案,請查照。 |
| 一、 |
依據本府經濟發展局115年1月14日中市經商字第1150003720號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5年1月12日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0560號函辦理。 |
| 二、 |
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97年9月17日經標二字第09720009780號公告「手提燈籠」為應施檢驗商品,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
| 三、 |
辦理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該商品是否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包括商品檢驗標識),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予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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