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臺中市大肚區永順國民小學114學年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試公告(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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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教務處 | |||||||||||||||||||||||||||||||||||||||||||||||||||||||||||||||||||||||||||
| 公告單位 | 教務主任 | |||||||||||||||||||||||||||||||||||||||||||||||||||||||||||||||||||||||||||
| 日期起迄 | 2025-08-21 00:00~2025-09-01 23:50 更新時間: 2025-08-21 22:04:25 | |||||||||||||||||||||||||||||||||||||||||||||||||||||||||||||||||||||||||||
| 訊息內容 |
臺中市大肚區永順國民小學114學年度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要點 二、組織:成立「114學年度臺中市大肚區永順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暨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4年8月21日至114年8月30日止,逕至永順國小網站(http://www.ys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2.無教師法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三條規定: 一、具特定科目、領域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 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參加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取得能力證明,及族語 支援教學人員研習取得研習證書者。 三、參加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四、參加教育部辦理之閩南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之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臺灣手語教 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新住民語文 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六、報名日期: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前一次招考錄取,缺額補滿,並於網站公告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七、報名方式 於該次報名截止時間前,將報名表件送達本校教務處。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大肚區永順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43243臺中市大肚區永順里文昌路二段586號) 聯絡電話:04-26992461#312、339
九、報名手續 (一) 填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報名表 請張貼最近三個月內 2吋脫帽半身照片 。 (二) 繳驗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合格教學支援人員證書、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退伍令(視應考者身分繳交)上述資料之影本,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三) 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四)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五)報名費:無須報名費。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履歷資料審查(含資格證件、教學檔案、任教經歷…等),必要時得電話通知甄選人員安排當面訪談,本校將依資格、學經歷及面談結果優先順位列冊候用。 十一、甄選日期: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備註: 第6次(含)以後招考日期詳後續公告。 十二、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甄選總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錄取。 2.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甄選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錄取人員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3.錄取順位依名次順序錄取,備取若干名。正額錄取人員未報到或新發生缺額時由備取 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資格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 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備註: 第6次(含)以後招考日期詳後續公告。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永順國小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永順國小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申請成績複查時間: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備註: 第6次(含)以後招考日期詳後續公告。 1.報考人得由本人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本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需填寫申請書)。 2.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依各招考次別成績複查申請當日下午17時前於永順國小網站(http://www.ys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選結果,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十三、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教評會審查時間另以電話通知,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教學支援人員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四、申訴專線:(04)26992461#312。 十五、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決議辦理。 十六、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相關文件資料留校備查,如須退還請註名並自備回郵信封。 十七、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附錄五】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節錄) 第 七 條 教學支援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之必要。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未滿一學期,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第 八 條 教學支援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未滿一學期,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第 九 條 教學支援老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在一學期以上,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學支援老師聘期未滿一學期,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
第 十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學支援老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一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解聘;非屬依第十一條、教師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七條或第八條 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解聘。
第 十一 條 教學支援老師有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聘任教學支援老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教學支援老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第 十三 條 教學支援老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六個月以下,並靜候調查;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二次,每次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辦理: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教學支援老師於聘約有效期間內,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服務學校認為有先行停聘進行調查之必要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免報主管機關核准,暫時予以停聘三個月以下;必要時,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延長停聘期間一次,且不得逾三個月;其停聘期間不得超過聘約有效期間。經調查屬實者,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辦理: 一、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 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形。 前二項情形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十四 條 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 依第十二條第一款、前條第一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不發給鐘點費;停聘事由消滅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全數鐘點費。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停聘之教學支援老師,於停聘期間發給半數鐘點費;調查後未予解聘者,補發其停聘期間另半數鐘點費。 詳情請參閱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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