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 臺中市大肚區永順國民小學113學年度代理教師甄試第5次招考結果暨續辦第6次甄選公告(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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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分類 | 重大訊息 | ||||||||||||||||||||||||||||||||||||||||||||||||||||||||||||||||||||||||||||||||||||||||||||||||||||||||||||||||||||||
公告單位 | 教務主任 | ||||||||||||||||||||||||||||||||||||||||||||||||||||||||||||||||||||||||||||||||||||||||||||||||||||||||||||||||||||||
日期起迄 | 2024-10-01 00:00~2024-10-11 23:50 更新時間: 2024-10-01 16:10:41 | ||||||||||||||||||||||||||||||||||||||||||||||||||||||||||||||||||||||||||||||||||||||||||||||||||||||||||||||||||||||
訊息內容 |
第5次招考結果:無人報名 ,續辦第6次招考 臺中市大肚區永順國民小學113學年度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要點 二、組織:成立「113學年度臺中市大肚區永順國民小學代理(課)教師暨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13年9月20日至113年10月31日止,逕至永順國小網(http://www.ys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前述基本條件外,依招考次別須具備之資格詳如下表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可報考第1至10次招考】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可報考第2至10次招考】 3.大學以上畢業者。【可報考第3至10次招考】 4.報考體育專長者除具有前開所示各款資格外,並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體育運動相關系所畢業。 (2)取得大專校院體育相關系所進修學分 8 學分以上之體育教師。 (3)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 C 級以上教練證之體育教師。 (4)具有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核發之 C 級以上裁判證之體育教師。 (5)具體育署核發之「體育專業證照」(包括:國民體適能指導員、登山嚮導員證、運動傷害防護員證、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之體育教師。 (6)具有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的民間團體所授與之救生員證、山域嚮導證及經中華民國體育學會核發之學生體適能指導員之體育教師。 (7)取得體育署核發之體育教學模組種子教師證明書及經體育署審定並認可,具授證資格團體所授之體育教學模組教師證明書之體育教師。 六、報名日期: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前一次招考錄取,缺額補滿,並於網站公告即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備註: 第11次(含)以後招考日期詳後續公告。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辦理。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大肚區永順國民小學教務處(地址:43243臺中市大肚區永順里文昌路二段586號) 聯絡電話:04-26992461#312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請先填妥)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退伍令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退伍令視應考者身分繳交。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2張(1張黏貼於報名表上,另1張黏貼於准考證上)。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無須報名費。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錄取總成績計算以試教及口試成績之原始分數登記後依配分比例(百分比)核算總成績。 (一)口試:佔甄選總成績之50%,口試時間約為8分鐘。(需攜帶簡歷1式3份,以兩頁為限,於甄選當日交予口試委員,口試後1份留存,2份退還。) (二)試教:佔甄選總成績之50%,試教時間約為8分鐘。 試教範圍 國小體育專長類:國小4~6年級,請自選籃球或排球或田徑試教單元。 十一、甄選日期: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備註: 第11次(含)以後招考日期詳後續公告。 十二、甄選地點及時間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錄取 1.報考人員依報考甄選類別其口試及試教成績需均達70分以上(任一試未達者不予錄取),且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試教項目成績相同時,則抽籤決定,並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用。 2.各甄選類別因正取人員未報到或新發生缺額時,由各甄選類別備取人員中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113年9月30日止,逾限註銷候用資格。必要時,甄選委員會得視甄選成績由甄選委員會議決減少錄取名額。 (二)放榜: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備註: 第11次(含)以後日期詳後續公告。 公告錄取人員姓名於永順國小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或親自到永順國小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申請成績複查時間:依招考次別,詳列如下
備註: 第11次(含)以後日期詳後續公告。 1.報考人得由本人持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本委員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需填寫申請書)。 2.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依各招考次別成績複查申請當日下午17時前於永順國小網站(http://www.yse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選結果,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再另行公告。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教評會審查時間另以電話通知,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04)26992461#312。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委員決議辦理。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相關文件資料留校備查,如須退還請註名並自備回郵信封。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詳如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