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轉知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業經總統於114年11月19日修正公布案
訊息分類
人事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5-12-09 13:50
~
2025-12-16 13:50
更新時間: 2025-12-09 13:54:09
訊息內容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 「累計」任職。
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 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 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 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 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
387210000A_1140377274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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