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比照「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訊息分類 人事
公告單位 人事主任
日期起迄 2026-02-10 09:00~2026-09-30 09:00 更新時間: 2026-02-10 09:01:09
訊息內容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420018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教育局)
承辦人:職務代理人 許智賢
電話:22289111-55721
電子信箱:zbc10089@taichung.gov.tw

 

受文者: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人字第115000976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代理教師,比照「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下稱補助基準表)辦理,並溯自115年1月1日生效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
說明:  
一、 本局115年1月27日中市教人字第1150003909號函諒達在案。
二、 旨揭人員比照前項本局115年1月27日函達修正之補助基準表辦理,茲將補助對象、次數及基準分述如下:
(一) 補助對象:年滿40歲以上,且於現職學校連續服務滿1年之代理教師。
(二) 補助次數及基準:比照補助基準表之「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僱用及管理要點進用之人員」規定,每2年補助1次,補助基準上限為新臺幣3,500元。
三、 其餘補助資格、給假(含課務處理)及費用檢據核銷等相關規定,則請比照補助基準表附則辦理。

 

正本: 臺中市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臺中市各市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局體育保健科、本局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