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轉知勞動部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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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訊息分類 | 總務處 |
| 公告單位 | 事務組長 |
| 日期起迄 | 2025-12-16 08:50~2025-12-23 08:50 更新時間: 2025-12-16 08:53:25 |
| 訊息內容 |
關旨揭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樣,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