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訊息內容 |
| 一、 |
依本府114年2月27日府授勞檢字第1140047884號函暨勞動部同年月21日勞職授字第1140250231B號函及教育部同年月26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020143B號函辦理。 |
| 二、 |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經勞動部於114年2月21 日勞職授字第1140250231號公告修正並即日實施。 |
| (一) |
強化不法侵害、職場霸凌及其他名詞定義及態樣說明。 |
| (二) |
增訂依事業單位規模明定調查小組成員組成及外部專家 參與調查之期限等處理機制。 |
| 四、 |
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第2項辦理相關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與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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