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規範之內容如下:(一)訂定依據(第一點)(二)本規範適用範圍(第二點)(三)性騷擾樣態(第三點)(四)實施教育訓練(第四點)(五)申訴管道(第五點)(六)防治原則(第六、七點)(七)受理申訴方式與通報單位(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三點)(八)申訴處理單位之組成成員、性別比例與運作機制((第十一點)(九)申訴調查程序及期程(第十二點)(十)受理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申訴,應通報及調查結果應包含事項(第十三點)(十一)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申訴事件調查結果應載明事項及移送對象(第十三點)(十二)保密條款(第十四點)(十三)迴避原則(第十五點)(十四)懲戒處理(第十六點、第二十一點)(十五)撤回申訴及申請調解(第十八點)(十六)救濟管道(第十九點)(十七)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保護(第十二點、第二十點)四、本校現行實施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自本案核定實施之日113年5月20日起停止適用。